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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是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修订的,是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和同步的监管措施。国际监管机构普遍认为,作为简单、透明的指标,杠杆率应当在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有益补充。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与资本充足率相比,杠杆率计算规则简单、透明,避开了复杂的计算规则,以一种简单的方式衡量银行的杠杆风险。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层出不穷,监管往往落后于业务的创新,若以复杂的规则监管复杂的业务,只会让规则更加复杂,业务可通过创新规避复杂规则。因此以简单规则监管复杂业务不失为一种剑走偏锋的方式,杠杆率指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

  银行是天生以杠杆经营的行业,因此杠杆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行的盈利能力,杠杆越大,盈利空间越大,风险也更高。高杠杆,意味着少量的资产损失就可能侵蚀银行的全部资本。资本充足率本质上也是一种杠杆指标,只不过以相对复杂的规则计算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资产,而杠杆率则以简单的方式计算银行的杠杆风险。为控制银行杠杆风险过高,防止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需要监管银行的杠杆水平。

  杠杆率指标的分子是一级资本,主要是银行股东权益,并且要扣减对外投资、商誉和无形资产等资本扣减项,主要是把实际无法吸收银行损失的资本扣除,以充分反映银行真实的资本水平。杠杆率分母是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表内资产总额,此项就是账面口径,反映银行资产总量;二是表外资产调整项,主要根据表外业务风险特点,采用一定信用转换系数转换,反映表外业务的真实风险;三是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主要反映交易类业务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因此,杠杆率实际囊括银行除流动性风险以外的主要业务风险。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变化在于调整了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不再统一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保持一致,按照具体项目确定信用转换系数,分为10%、20%、50%和100%。例如,对符合标准的信用卡未使用授信额度,可采用20%的系数,低于原来的100%系数。据此推算,修订后的《办法》实际上提升了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而对于杠杆率的要求仍为不低于4%,因而相当于放松了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标准。根据2013年沪深上市商业银行年报披露的信息,主要商业银行杠杆率均达4%以上。因此,在杠杆率放松后银行业务空间将进一步拓展,特别是表外业务由于系数下降,具有较强的发展动力。

  可见,《办法》的修订,实际上为银行发展业务提供了更大空间,减小了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一方面需要银行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支持,促进银行加快发展表内外业务,而且当前表外融资也已成实体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银行要减少资本补充,防止从实体经济抽血,为其他企业融资让路。由此看来,杠杆率的修订是及时且符合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的。

  不过,虽然杠杆率表面上覆盖了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资产风险,但仍然有部分业务游离于杠杆率指标之外,最主要的是商业银行的表外理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将理财业务纳入表外业务范围,因此在计算杠杆率时没有包括银行理财。截至2014年末,银行理财业务余额达15万亿,占2014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总额的8.7%,这部分名义上为投资者风险自负,但实际上仍为刚性兑付、银行承担最终风险,若发生损失,需要以资本抵补,因此实质上放大了银行的杠杆。经测算,如将表外理财纳入理财业务,将使银行杠杆率下降约0.2个百分点。此外,委托贷款也不纳入银行表外业务规模,但同样也存在银行表面上不承担风险但实质承担风险的问题,而截至2014年末委托贷款余额也达到了11万亿。

  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刚性兑付、权责利不对等、监管套利等现象,违背了契约精神的本质,使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一纸合约形同虚设,实质的风险仍由银行体系承担,致使银行体系风险较高,使包括杠杆率在内的监管指标难免以偏概全。目前监管机构已开始采取措施理清风险权责,明确界定风险,具体措施有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所有这些措施目的是将银行理财独立于银行之外,提高信托的风险偿付能力,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无疑,要有效监管银行的杠杆风险,单一的杠杆率指标难以奏效,需改善金融系统信用环境、以多项监管措施多管齐下。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因为银行为追求利润,通过资产证券化放大杠杆,风险不断积聚而爆发的。

  目前,我国监管体系基本已与巴塞尔协议接轨,以杠杆率指标管控银行的规模杠杆,以资本充足率指标管控信用风险杠杆,以流动性监管指标管控期限错配杠杆,基本实现了对银行的杠杆风险比较全面的管控。但是,业务的创新一般领先于监管制度,要真正对银行的杠杆风险有效管理,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洞察银行实质风险,在落实上述监管指标时紧密追踪银行的业务创新,力争使银行的杠杆水平始终保持在合理、适度的水平上。

(原文刊载于3月3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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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飞

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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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首席分析师,长期为《财经》《上海证券报》等主流媒体撰写专栏。个人邮箱:tengf09@yeah.net,欢迎关注公众号滕飞宏观策略研究(微信号:tengfei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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