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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于1月9日《上海证券报》)

央行去年底扩大了存款口径范围,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纳入各项存款口径。此举既放松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监管要求,减少存贷比对贷款投放的硬性约束,同时也推进了商业银行负债一体化进程,打通了利率双轨制下的同业存款和一般存款,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做了铺垫。

  实际上,为顺应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增加信贷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去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在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中扣除“三农”、小微专项金融债和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债券,实际效果相当于将一年以上期限债券视同于存款计入存贷比考核。据10月末央行数据,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共有约11万亿,此次扩大存款口径,将使全行业存贷比下降约6个百分点,主要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均将落在70%以下。

  作为法人机构,商业银行的负债和资产运用都是一体化的,在原有存贷比口径下,商业银行有把同业存款转化为一般存款的动力,往往在月末以这种方式冲时点,造成了时点存款虚增。存贷比口径原本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指标,在负债多元化的前提下,监管应与时俱进,避免割裂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促进商业银行的负债一体化管理,减少因为监管因素带来的额外成本。

  新的存款口径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的融合。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包括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推出后,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的融合趋势将更为突出,银行负债管理将更趋于一体化和市场化,有助于提高银行资金管理的整体效率。

  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这会带来另外的监管套利,因为新增同业存款不缴准会促使银行把一般存款转化为同业存款。这种套利行为,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实际中的可操作性较低。因为虽然商业银行比较容易把同业存款转化为一般存款,但是逆向过程却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例如,银行吸收一笔同业存款,然后以同业投资方式把资金投给信托的集资项目,信托公司把资金给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公司再把资金存入银行,就由同业存款转化为了一般存款。但是,要反过来把一般存款转化为同业存款,则需要存款人把钱投给基金或信托,再由基金或信托存入银行作为同业存款,这个流程的操作成本显然不低,对存款人的资质要求较高,且存款准备金率每月取上旬、中旬、下旬3个时间点,单次操作的有效期只有10天,对于商业银行并不划算。况且,即使之前同业存款不用缴准,但以这种方式减少准备金缴准的现象也很少。因此,笔者估计,存款口径调整带来的额外监管套利并不会成为常态。

  然而,存款口径调整后,商业银行虚增存款将变得更易于操作。例如,商业银行A可拆借给存款类金融机构B一笔资金,由B借道非存款类金融机构C存放到商业银行A,这样商业银行可增加一笔存款。因此,新政出台后,商业银行对各项存款数据的调控能力增强,监管的难度的确增大了。

  因此,对于此次口径调整,不应过高估计其短期内的实际作用。笔者认为,改革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长期效果大于短期效果。而且,政策的效果取决于实际执行效力。

  此次存贷款口径调整是放松存贷比,但却并不能如某些分析人士所言的那样大量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目前,商业银行整体存贷比为64%,距离75%的监管上限尚有较大距离,可知存贷比并不是制约商业银行投放贷款的主要约束。由于贷款派生存款的存在,每年政府制定M2的增长目标,若贷款投放过快必然导致M2增速超过既定目标,因此从根本而言,信贷投放受制于宏观审慎要求,包括M2增长目标。所以,虽然政策能使银行减少了存贷比的约束,但是对于新增贷款投放或许没有那么立竿见影的效果。

  此次扩大了存款口径范围,是对商业银行监管架构的一次创新,打通了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意义不言而喻。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双重推动下,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愈加频繁,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在过去几年取得爆发式增长,银行与基金、证券、保险等机构的联系也更加密切,资金流通更加便捷和畅通,银行以创新手段监管套利的行为也层出不穷。

  因此,这次监管机构顺应潮流,将同业存款纳入各项存款,是一次顺势而为的举措。既然无法限制监管套利,不如适时改变监管规则,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这也意味着未来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将是大势所趋,商业银行与基金、证券等机构的互动将更加频繁,商业银行市场化步伐将加快。

  但是,这次扩大了存款口径的内容主要是原则性的,具体效果取决于可供执行的细则和执行的效力。而政策的后续执行需要考虑几方面因素:一是新纳入各项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目前文件中明确准备金率暂定为零,但未来政策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考虑到新纳入存款数额不小,缴存准备金将对银行流动性和资金成本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若要调整准备金率,最好事先与商业银行充分沟通。二是在涉及各项存款的相关指标中,应明确口径标准。例如,去年9月出台的存款偏离度指标,是否要以新存款口径为准;商业银行披露年报,是否采用新口径,是否需要追溯调整。三是新政策执行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监管套利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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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飞

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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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首席分析师,长期为《财经》《上海证券报》等主流媒体撰写专栏。个人邮箱:tengf09@yeah.net,欢迎关注公众号滕飞宏观策略研究(微信号:tengfei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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